
——成都工商抽查: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发酵型乳酸菌果蔬奶饮料不合格
2007年3月,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07年1季度乳饮料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的通报,其中,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出”发酵型乳酸菌果蔬奶饮料(规格 160ml/瓶 生产日期或批号 2006年9月2日)因配料表中“浓缩果汁”不具体、未标示品质等级类型“‘杀菌型’或‘非杀菌型’”而抽查不合格。
专家见解:
标示不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周强告诉记者:产品标签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直接参照物。标签不具体不规范,如配料表某种配料未按标准具体标示,就不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信息,容易误导消费者,并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规定: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乳酸菌饮料》(QB1554)3产品分类: 按杀菌和不杀菌分为两类:
a.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不杀菌制成;
b.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杀菌制成。
律师观点:
消费者如食用不合格食品而致身体健康受损,
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厂家要求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退款,如食用不合格食品而致身体健康状况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厂家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