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工商抽查: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凌汤圆(黑芝麻)酸价不合格
2007年2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辽宁省流通领域元宵(汤圆)质量监测通告,监测结果显示,在所抽检的40批次元宵(汤圆)食品中,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率为15%。其中,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全凌汤圆(黑芝麻)(生产日期或批号 2006.10.30 规格型号 500克/袋)因酸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抽查不合格。
据了解,此次质量检测是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辽宁省第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节日市场销售的元宵(汤圆)进行的质量监测,监测抽样分别在辽宁省沈阳、抚顺、铁岭3市进行,此次抽查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样品的菌落总数、致病菌、总砷、铅、酸价、过氧化值及感官等7项指标进行了检验。不合格指标主要为酸价和过氧化值。
针对监测中暴露的问题,辽宁省工商局已将检验结果通报所属各市工商机关,要求各地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清理,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商家进行处理。
专家见解:
食用酸价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潜在伤害
严重的还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
据辽宁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元宵(汤圆)酸价超标主要是馅料中的花生、芝麻等油料果仁不新鲜,或拌馅的油脂质量不好,游离脂肪酸增高导致酸价超标。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周强告诉记者:酸价是衡量含油脂食品氧化酸败程度的重要卫生指标之一。酸价超标的原因是油脂分解产生脂肪酸、醛类和酮类等化合物,这不仅使产品的色、香、味发生改变,而且酸败的氧化产物如醛、酮等还具有毒性。食用这种汤圆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潜在的伤害,并且影响人体正常新陈代谢,严重的还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因此,超标产品已不适宜销售,更不适宜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4.3理化指标规定:食用植物油酸价(KHO)/(mg/g)≤3。
律师观点:
消费者如食用不合格食品而致身体健康受损,
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厂家要求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退款,如食用不合格食品而致身体健康状况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厂家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