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一案:四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 拒绝撤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期:2008-08-0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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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4家企业提起诉讼的第二天,质检总局方面即约见这4家企业的代表,希望他们撤诉,但遭到拒绝。
这或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做出回复。
原告企业:拒绝撤诉请求
这4家公司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也表示,将对质检总局提起同类诉讼。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记者透露,上周六,也就是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原告律师:总局言行自相矛盾
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业务,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损害了与电子监管网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利益,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甚至违反了总局自己制定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质检总局:企业不了解这个网
据悉,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业务交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经营。然而,电子监管网从一开始就遭到多个行业的抵触,被认为是用行政手段“抢生意”。
针对4家防伪企业的起诉,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陈熙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很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网并不了解,不明白背后的立法背景和考虑。这是一个长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很多企业对这个措施不做准备,不做培训,不了解不适应。”
对于各行业对中信国检谋取入网费等巨大利益的质疑,陈熙同称,中信国检只是提供技术研发和保障,并不是经营机构。但他未就质检总局现在是否收费做出回答。
专家点评:这是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他对记者说:“无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事件都将纸上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这是该起诉讼的重大意义所在。”
时建中认为,4家企业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提起诉讼,表明了公众对该法充满期待,并使用它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标志性事件对《反垄断法》来说是个好的开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背景:电子监管网“里外不是人”
电子监管网收入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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