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讯 2008年1月21日,福州林小姐反映,上月中旬她到福州东方旗袍店订购了一款红色礼服,可去取货时,却发现制作出的红色礼服和样品有色差。
2007年12月15日,林小姐到位于杨桥路与白马路交叉路口的东方旗袍店,预订了一款1380元的红色礼服,并交了800元的定金。1个月后她去取礼服时,却发现礼服的颜色和订购前看到的样品的颜色不一样,样品的颜色比较鲜艳,而这款颜色偏暗。对此,商家表示,因布匹的批次不同,所以颜色有偏差。商家给出两种解决方案,给林小姐打9折作为补偿或者退货。
林小姐认为,礼服可能存在色差,商家应事先告知,不告知便是违约,如果要退货,商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违约金。
随后,记者采访了东方旗袍店处理该事的谢小姐,谢小姐表示,服装行业都存在色差问题。对于林小姐说的违约,谢小姐称,礼服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仅存在一点色差,不存在违约问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郭承恩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订购的礼服和样品不一样,那么便形成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消费者订购的礼服不是其所想要的,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签合同,违约方则应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并支付价款的银行同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