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的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广州王府井百货销售的两款“比华利保罗”手提包,标牌上注明的材质为“牛皮”,实际整个箱包包面的大部分却混合了革面料,而且价格不菲,两款包原价总计近千元,折扣后也高达五百余元人民币。
国家皮革质检中心:所检箱包为皮革混合面料
随后,记者与该消费者来到了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在比华利保罗专柜,记者看到了该款型号完全一样的“比华利保罗”手提包。箱包的标牌上注明的材质为“牛皮”,型号分别为“01305-9931830H”、“01305-9931820H”,中国区授权总经销均为“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当指着其中的几款箱包向售货员问其材质时,售货员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全是牛皮做的。
针对上述两款箱包“全为牛皮”的说法,一位长期从事皮革加工的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该专家查看箱包后认为:这两款箱包除翻盖处为牛皮外,其它部位均为皮革混合面料,并不是纯牛皮所做。
标签注明为“牛皮”,售货员也信誓旦旦地称“全为牛皮面料”,而专家却认为实际材质为皮革混合面料,事实到底如何呢?
为此,记者一行前往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两款包的材质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鉴定,该只送检男包,包盖面料材质为牛皮,其余包面材质为人造革。
厂家:把革标为皮“有求必应”,“出事”经销商承担
为了更进一步调查事情真相,记者一行又前往“比华利保罗”箱包的生产厂家。
按照箱包上的地址,记者来到了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D5十楼”的比华利保罗的生产商——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自称“皮具部区域经理”的先生接待了记者一行。记者一行以加盟代理商的身份对相关业务进行了咨询。在该公司的皮具展示大厅内,摆放有百余款各式男女箱包。记者一行发现,有十多款均为皮革混合面料,但标牌却标注材质为“牛皮”。记者一行拿起其中一款,孟经理一看便承认该包为皮革混合面料,记者一行问:象这样的包应该怎样标注呢?孟经理对记者一行的提问明显警觉起来,回答说:实际是什么材质就标注什么材质。为不暴露身份,记者一行问:这样标注的包在市场上有没有在销售?孟经理干脆地说:没有在市场销售。记者一行问:那这里摆放的箱包是怎么回事?孟经理解释说:前段时间是根据客户需求订做的。记者一行问:如果有经销商要求将这种皮革混合面料的箱包标注成纯牛皮的,你们给标注吗?孟经理回答:标!不过事先要签协议,出事自己承担,与厂家无关。
孟经理还告诉记者一行,比华利保罗是去年创立的,目前市场状况良好。孟经理口口声声这种“特殊标注”的箱包在市场上没有销售,那如何解释广州王府井百货销售的含有革面料的“比华利保罗”手提包?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皮件标准化委员会,该委员会赵主任告诉记者:关于皮具的材料是混合面料做的应当标明皮具所含的面料成分,如果牛皮的成分多于合成革,则标注牛皮/合成革。如果人造革的成分多余牛皮则应标注人造革/牛皮。当记者问皮革混合面料标注牛皮是否合适,赵主任说,这样的标注肯定不对,只有牛皮含量在90%以上才能标注牛皮。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代制包工艺相当先进,面料的选择范围很广,可以用做箱包制造的面料除了天然皮革外,还有人造革、化纤布、帆布等,天然皮革又包括猪牛羊皮等。但是,有的厂家生产的箱包上有一小部分用了牛皮,结果就打出“牛皮”字样来卖。行业另有规定,真皮面积低于整个箱包的90%时不能称做真皮箱包,否则只能称为“配皮”或者人造革。
但是比华利两款包仅“包盖”部位为牛皮面料,只占整个包面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余部位均为人造革面料,人造革面料占整个箱包包面的三分之二左右,这样的箱包显然不能在标牌上标注成“牛皮”面料所做。
国家工商总局:若涉嫌欺诈 将依法追究责任
为此,记者电话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你说的这个箱包以及检验报告我没有看到,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商家故意以次充好,隐瞒商品的真实属性,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种商品,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待查明的确涉嫌欺诈后,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为消费者退一赔一。如果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我们将吊销有关责任人的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针对此事本刊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