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认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委托本站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北太平庄店购买了泸州市高金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午餐肉1合6.4元,商品外包装上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后咨询得知,上述商品并未被许可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将不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作为驰名商标商品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是欺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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