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认为北京城乡华懋商厦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委托本站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星运动鞋一双130元。商品外包装上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后咨询得知,“双星”是中国驰名商标但仅被许可用于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生产的胶鞋,而上述商品未被许可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双星”专业运动鞋即田径比赛专用鞋是2005年名牌,但上述产品不是名牌。被告将不具有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商品作为驰名商标和名牌商品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让原告产生了误解而购买,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是欺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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