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里埋下伏笔“送阁楼”变成卖阁楼
作者:刘 铭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期:2008-11-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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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一楼盘的部分业主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当初购房时,售楼人员承诺送阁楼,开发商交房时这一承诺却变为乌有,导致业主实际购房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近20平方米。这时,业主才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早已埋下伏笔,将业主套牢。
“免费阁楼”竟要收费
业主徐女士对本报记者介绍说,2006年,她看中了由四川省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辉公司)开发的顺辉花园城的房子。最初,售楼人员口头承诺,如果买顶层的房子可赠送一个阁楼,即屋顶和饭厅之间的一个夹层,并称阁楼可以当卧室、书房用,能省1万多元钱。于是,徐女士购买了23幢3单元6层即顶层的商品房,合同面积为120.8平方米,并办理了购房按揭手续。
2007年6月30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许女士接到顺辉公司通知,要求再补交19.9平方米的购房款,才能拿到新房钥匙,理由是阁楼层高2.2平方米的部分要计算面积,其所购房屋面积变成了141.7平方米。“阁楼不是免费赠送吗?”许女士提出了质疑。顺辉公司告诉她,公司没有承诺过送阁楼,售楼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后来,顺辉公司将补交的房款“优惠”为1万元。许女士认为受到欺骗而拒绝补交,因此至今没能拿到新房钥匙。
据了解,顺辉花园城涉及阁楼的购房者有60多位,10月21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5位购房者表示,他们当初是冲着“免费阁楼”才买的顶层房屋。业主周女士说,她曾要求把送阁楼的条款写进合同,售楼人员称合同是标准格式,没办法写。当顺辉公司要求补交房款时,周女士感到惊讶,提出不要阁楼。顺辉公司表示不行,“阁楼是设计在你屋里的,你不要谁要”。“这不是强买强卖吗?”周女士对记者说。
业主被购房合同“套牢”
由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5条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进行了约定,当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自行约定,第二种方式是“正负3%”,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在两种解决方式中,第二种对业主有利。顺辉公司在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是“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其具体内容是由开发商填写的“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面积为准,按预售单价计算多退少补”。顺辉公司告诉许女士等业主,要求补足房款的面积正是办理产权登记的面积。
不仅如此,在顺辉公司提供的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开发商统一填写的是,“签订本合同后,如果买受人要求退房,则买受人所交房款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收归卖方所有”。
合同面积是开发商自己算的
10月30日,本报记者从江油市规划和建设局了解到,许女士等业主购买的阁楼经过了建设部门综合验收,阁楼是规划设计时就有的,建设中没有变更过关于阁楼的设计。
顺辉公司办公室主任伍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出示了顺辉花园城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以证实投诉业主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是140平方米左右,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20多平方米。然而,记者从江油市房管局行业股查询到,顺辉公司当初到该局备案的《顺辉花园城定价表》上的业主的房屋面积是120.79平方米。
未经过规划设计变更的同一套房屋,为什么两者相差近20平方米?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伍某就此解释说,合同约定面积是顺辉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大概测算出来的,因为不知道阁楼算不算面积,当初在测算时就没有计算面积。而按照后来房屋测绘公司的规范测绘,层高大于2.2米的部分必须计算面积,所以才有这样大的面积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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